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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一批安全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近日,浙江省安委办通报第七批 7 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其中,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刑衔接类案例共 3 起,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类案例共 4 起,依据情形严重性处以有期徒刑、罚款等处罚。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联合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下发后,浙江省应急管理部门积极贯彻落实。

截至 2022 年 1 月,该省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办伪造、买卖特种作业证等案件 9 起,其中 3 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为其中的典型案件。

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既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力量,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重大的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齐全,日常检查工作职责落实到位,才能有效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为此,浙江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坚持加强对企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的执法检查。此次通报的 4 起行政处罚类案例均为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浙江省安委办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协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认真开展安全宣传,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报记者)

一、行刑衔接类

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

①湖州市德清县李某某、徐某某伪造、买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2020年8月25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新市镇浙江亿华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杨某某等7人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在应急管理部信息查询平台中未查到相关记录。之后,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大理市应急管理局发函核实上述7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相关信息。

经核查,杨某某等7人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均为假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以上人员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最终,李某某被德清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②金华市浦江县石某某、江某某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2021年11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石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无法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查询系统中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经现场询问,石某某承认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假证,该证件是他从制售假证的江某某处购买的。进一步调查发现,石某某还以牟利为目的当上了贩卖假证的“中间商”,从中为聂某某、祝某某、洪某某三人提供了假证并赚取了相应的差价。

经核查,聂某某、祝某某、洪某某三人购买、持有假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江某某、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③湖州市吴兴区沈某某、陈某某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2021年4月25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织里镇湖州金牛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员工特种作业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电焊工包某某使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系假证。经询问,包某某的假证是从农贸市场口张贴的小广告上获得制假者信息并购买的。同时另有4人也持假证开展特种作业,该4人所持假证与包某某所持假证为同一购买渠道的,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嫌疑人为沈某某、陈某某。

经核查,沈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现两人已被立案侦查并采取逮捕、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二、行政处罚类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①桐乡市浙江辕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25日,浙江省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辕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有从业人员5名,按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该公司并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浙江辕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②湖州市长兴县新丰建材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18日下午,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新丰建材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共有从业人员10名,按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该企业自2020年5月以来并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新丰建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另据调查发现,该企业还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021年12月27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合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③宁波市鄞州区宁波鑫丰泰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

2020年12月1日,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鑫丰泰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有从业人员130余人,按规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该公司只配备了3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前完成整改,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宁波鑫丰泰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另据调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等作业场所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合并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④台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

2021年6月28日,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有从业人员10名,按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该企业在2021年3月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离职后就一直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台州市晨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另据调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合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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